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5民初1508号之一原告重庆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26947K。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吴文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64136C。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肖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316208553T。住所地:永善县。法定代表人张世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11月22日,申请人刘邦丽等九人向本院申请被告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破产清算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破产清算一案未审结,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升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