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81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李兴尧,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
被执行人:张俭,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申请执行人李兴尧与被执行人张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00元,至2016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库。
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宝晶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路庆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