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81民初2154号
原告:昆明伊萨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保利宁湖壹号*栋。
法定代表人:董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计,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段某,女,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被告:昆明尊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银海雅苑*幢*单元*层*座。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伊萨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某、昆明尊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昆明伊萨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伊萨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某、昆明尊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昆明伊萨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玉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云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