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716之二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革,男。被执行人宋强,男。被执行人王仙,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文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强、王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彦宏
审 判 员 柳龙科
代理
审判员 付生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毛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