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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716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强、王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文革,宋强,王仙,陈文革,宋强,王仙,陈文革,宋强,王仙,陈文革,宋强,王仙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716之二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革,男。被执行人宋强,男。被执行人王仙,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文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强、王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彦宏

审 判 员  柳龙科

代理

审判员  付生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毛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