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2行初58号原告王志强。委托代理人陈卫,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飞云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育英,区长。委托代理人程飞、严丽亚,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局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294-11号。法定代表人陈可,局长。委托代理人敖英姿、马云,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汪芳林。委托代理人程晋晋,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强诉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黄石市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局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王志强以另行提起确权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志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志强承担。
审 判 长 王 蓓
人民陪审员 王雪芳
人民陪审员 江东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