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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与黄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黄佳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9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726号。负责人邹冠琼。被告黄佳红,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诉被告黄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11月8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116元,原告没有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建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