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293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尚苗与戴宁、周银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苗,戴宁,周银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293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陈尚苗,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程晨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被告:戴宁,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周银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银苗所有的(以其妻徐明芬名义)存于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天柱山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