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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奇,贺良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四贤路,组织机构代码01089746-4。法定代表人朱华乔,系该委主任。被执行人陈奇,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贺良姣(陈奇之妻),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人,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奇、贺良姣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鄂0115行审15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77016元。因二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故该委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4日以二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行审15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袁宪华审判员  高问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