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郊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22-224号。被执行人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马鞍山路54号(经营场所含青岛市汇泉路17号)。本院在执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郊支行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103民初第280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第28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振龙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