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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7312号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路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路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7312号

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苍生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顾伟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琴,该公司经理助理。

被告:路云凤,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路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边凤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