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5执1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吴冬梅、郑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冬梅,郑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7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冬梅,女,汉族,1964年10月3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郑春香,女,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吴冬梅与被执行人郑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7日权利人吴冬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郑春香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春香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1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传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