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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2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开岭、吴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岭,吴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756号申请执行人:陈开岭,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吴卫东,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陈开岭与吴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卫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法将吴卫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债权人应受偿252765元,未受偿252765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执27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丽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