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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396号

武宣县武宣镇万兴家电商场、陈仁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宣县武宣镇万兴家电商场,陈仁杰,李珍,武宣县武宣镇万兴家电商场,陈仁杰,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武宣县武宣镇万兴家电商场。法定代表人甘金玉,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仁杰,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李珍,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现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人武宣县武宣镇万兴家电商场与被执行人陈仁杰、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仁杰、李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宣县武宣镇万兴家电商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仁杰、李珍支付货款29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2元,执行费346元,合计30318元;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申请执行人武宣县武宣镇万兴家电商场与被执行人陈仁杰、李珍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仁杰、李珍以物抵债的方式履行该案,现本案已按执行和解方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文军

审判员  谢玉养

审判员  陆华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小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