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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71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刘向东、宋学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刘向东,宋学东,桑永胜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7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行长。、委托代理人史孝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刘向东。被执行人宋学东。被执行人桑永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国勇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