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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984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申艳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艳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8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80号。负责人,石亭峰。被执行人申艳柳,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申艳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9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申艳柳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申艳柳名下银行存款414782.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申艳柳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70号院6号楼2单元15层1502号房产一套;

三、责令被执行人申艳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