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组织机构代码证68495721-6。
法定代表人:沈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陆荣军,男,汉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升腾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陆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凤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6500元及利息1749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陆荣军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