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6执959号

凤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陆荣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凤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陆荣军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组织机构代码证68495721-6。

法定代表人:沈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陆荣军,男,汉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升腾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陆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凤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6500元及利息1749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陆荣军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