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2934-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301号,组织机构代码58112508-9。代表人林清,行长。被执行人陈芳,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2014年06月10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芳应支付欠款126016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华兴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拍卖了被执行人陈芳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170(香樟名都)2幢6层B608、B609、B610号房产及1-2幢M13号摩托车位,竞买人廖笑兰分别以219200元、2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B608、B609号房产;竞买人廖香萍以346800元最高价竞得B610号房产及1-2幢M13号摩托车位。上述房产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的抵押物,申请执行人已优先领取了拍卖款。现被执行人陈芳的财产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置,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工商、国土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29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福 成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