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经济开发区金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山路8号金山桥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冯仰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时劲松,男,汉族,1977年4月11日生,个体户,住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唐庄村。被执行人韩振玲,女,汉族,1982年1月28日生,居民,住徐州市鑫鹏小区。本院在执行徐州经济开发区金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劲松、韩振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未查询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玉石
审 判 员 韩 军助理
审判员 杨增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