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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00267号

张元旗、陈邦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元旗,陈邦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267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旗,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陈邦尤,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张元旗与被执行人陈邦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一初字第01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红岩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