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地址:河津市新耿北街世纪家园楼下。
法定代表人:胡红晓,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薛旭青,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址:河津市僧楼镇忠信村人。被执行人史瑞林,女,1979年6月8日生,汉族,住址:河津市僧楼镇忠信村人,系薛旭青之妻。被执行人李军,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河津市僧楼镇尹村人。被执行人李永岩,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河津市僧楼镇尹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薛旭青、史瑞林、李军、李永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中,因被执行人薛旭青、史瑞林、李军、李永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晋0882执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刚
审判员 郝再红
审判员 杜 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