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722号申请执行人薛大理。被执行人王登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登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国勇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