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恢46-1号申请执行人钱宗贵,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太华(曾用名邱小平),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黄呈天,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钱宗贵与邱太华、黄呈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宗贵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呈天的工资账户。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呈天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现无法进行扣划。2016年11月2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钱宗贵制作了谈话笔录,申请人钱宗贵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钱宗贵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邱太华、黄呈天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钱宗贵如发现被执行人邱太华、黄呈天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云
审 判 员 王万森
代理
审判员 甘 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