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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崔海英与李春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英,李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崔海英,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春山,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崔海英与李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