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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5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洁武诉被告延边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武,延边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986号原告:刘洁武,男,汉族,1960年1月12日生,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告:延边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建工街。原告刘洁武诉被告延边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洁武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洁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洁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刘洁武负担。审 判 员  贾本华审 判 员  黄红梅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