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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3302号

程雪飞与康为、李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雪飞,康为,李源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3302号申请执行人程雪飞,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X,女,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康为,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源,女,1981年6月29号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雪飞与被执行人康为、李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康为、李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程雪飞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涛

代理

审判员     张翼鹤

代理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清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