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字1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淑媛。被执行人吴贵琴。被执行人孙成波。申请执行人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淑媛、吴贵琴、孙成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辽0203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淑媛、吴贵琴、孙成波担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绍辉
审判员 钟延鑫
审判员 丁孝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大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