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执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李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海执字第00545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1958年12月7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64年11月22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姚某某与李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件暂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执字第005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祝山审判员 张铁凌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