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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戚仁阔与邹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仁阔,邹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戚��阔,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邹光春,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戚仁阔与被执行人邹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