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3331号罪犯方伟章,男,1978年6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三月四日作出(2008)益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伟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悔改表现突出,于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服刑期至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6年1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方伟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4年、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6年9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51.3分。该犯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8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方伟章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方伟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伟章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雪
审判员 熊淑兰
审判员 袁美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