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3437号罪犯孟庆彪,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辽中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庆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服刑期至
二O一七年三月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6年1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孟庆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9月底止,共获考核分58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孟庆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孟庆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庆彪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雪
审判员 黄志坚
审判员 高 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