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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房茂许与亚卫畜牧新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茂许,亚卫畜牧新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房茂许,男。被执行人亚卫畜牧新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晒湖小区一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茂许与亚卫畜牧新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亚卫畜牧新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1执恢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绪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