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5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米勇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米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5023号罪犯米勇,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潼法刑初字第00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0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1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米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米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米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雪梅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