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郭明、袁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袁林,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明,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湖北奥鹏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袁林,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144附6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袁林、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林、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赔偿郭明57403.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96元,执行费7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传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