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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6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6730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88年10月1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胡某,男,生于1980年11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柳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