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毕中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家敏与王泽伟、雷双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敏,王泽伟,雷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李家敏,女,彝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城。被执行人:王泽伟,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雷双凤,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家敏与王泽伟、雷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王泽伟、雷双凤支付375万元及利息、负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0元及本案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的贵州平坝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贵G058**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贵GBA8**、贵GBA8**、贵GBA8**、贵GBA8**、贵GBC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五辆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与竞拍而流拍。2016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李家敏向提出申请,请求以保留价接受拍卖标以物抵债,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将贵州平坝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贵G058**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贵GBA8**、贵GBA8**、贵GBA8**、贵GBA8**、贵GBC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五辆作价200327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家敏抵偿债务。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泽伟、雷双凤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 劲代理审判员 周 绪代理审判员 王泽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