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225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建瓯市。
负责人:廖荣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生,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艺,住建瓯市。
被告:罗文萍,住建瓯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告黄艺、罗文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主动归还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陈明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