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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民初225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黄艺、罗文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3-18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黄艺,罗文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225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建瓯市。

负责人:廖荣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生,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艺,住建瓯市。

被告:罗文萍,住建瓯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告黄艺、罗文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主动归还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陈明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