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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刑初192号

嵇某某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挪用公款
当事人
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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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6)豫078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嵇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大专文化,原系会计,住卫辉市。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6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逮捕,同年9月13日被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嵇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嵇某某及其辩护人侯秀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嵇某某利���受卫辉市委派到某乡担任会计的职务之便,因商量与关某、王某1做硬化东关机械厂路面生意需要资金,擅自将其经手管理的社区公款10.6万元,转入其个人卡号为62×××95建行卫辉支行银行卡,2014年11月16日,又将上述款项加上自己的存款4.4万元,共15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王某1卡号为62×××85建行卡。后王某1并未做硬化东关机械厂路面生意,而是去缅甸赌博。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嵇某某在支付关某其他工程款时,扣除了10万元,并存入卡号为62×××37信用社对公账户。2015年3月17日关某归还剩余的5万元,并将该5万元从卡号62×××19农行账户上打入到杨某(嵇某某妻)卡号62×××15农行账户上,后陆续被取出。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关某、王某1、杨某等人的证言,银行记录等书证,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嵇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

被告人嵇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嵇某某挪用公款的时间较短且系在案发前主动归还了全部款项,并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建议对嵇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嵇某某受卫辉市某政府委派任某乡会计。之后,关某、王某1与被告人嵇某某商议做硬化东关机械厂路面送商品灰的生意,因需要资金,2014年11月3日,嵇某某利用其担任会计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其经手管理的社区公款10.6万元转入其个人卡号为62×××95的建设银行卫辉支行银行卡,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嵇某某将上述款项加上自己的存款4.4万元,共15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王某1卡号为62×××85的建设银行卡,用于该生意的使用。后王某1未做硬化东关机械厂路面生意,被告人嵇某某即追要该款。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嵇某某在支付关某承包的属于社区的其他工程款时,扣除了10万元,并存入卡号为62×××37信用社对公账户。2015年3月17日,关某归还了剩余的5万元,并将该5万元从卡号为62×××19农行账户上打入到杨某(嵇某某妻)的卡号为62×××15农行账户上,被告人嵇某某将其中的0.6万元公款予以退还。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中共卫辉市委文件、卫辉市人民政府文件、某社区简介证实,某社区系某乡政府、乡人大报告卫辉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属于卫辉市的重点区域新型农村社区。(2)户籍证明、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嵇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嵇某某于2013年4月任卫辉市某社区管理委员会会计。(3)某社区前天平村、府君庙村、吴坡村等村村民缴纳土地使用税、房屋代建费、燃气安装费、建房保证金的情况统计表载明收款时间为2013.10-2015.8期间、收款人均为嵇某某;卫辉市某乡某社区管理委员会收到农户建房押金、多层楼售房款等记账凭证载明经手人均为嵇某某;被告人嵇某某的笔记本记录载明嵇某某收取天然气安装费用、存取代建费用、收退建房押金等的流水账记录,以上均证实嵇某某履行了某社区会计工作。(4)证人徐某1(时任某乡某村党支部书记)、闻某(时任某乡前天平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时任某乡纪庄村会计)、刘某(时任某��府君庙村会计)、任某(时任某乡余连庄村村委主任)、张某(时任某乡关坡村会计)、徐某2(时任某乡某村党支部书记)、郝新华时任(某乡邵庄村会计)、韩某(时任某乡毛楼村会计)均书写情况说明证实,本村村民在某社区的天然气安装费、建房保证金、房屋代建费、土地使用税均交给某社区的会计嵇某某。(5)银行交易信息载明:2014年11月3日嵇某某尾号8320的信用社对公账户信用卡转出10.6万元;2014年11月3日嵇某某尾号1695的建行卡通过尾号为8320信用社对公账户转账存入10.6万元;2014年11月16日嵇某某尾号1695的建行卡转账给王某1尾号为1885的建行卡15万元;2015年2月15日尾号为1937信用社对公账户由关某转账转入9万元,存现存入1万元。(6)卫辉市某乡某社区管理委员会某专户记账凭证、用款审批表、进账单载明:嵇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暂扣���某在某乡某专户的工程预付款10万元,转入尾号为1937的嵇某某的对公信用社账户。(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载明:2015年3月17日,从朱某某的尾号为0819的银行卡转支5万元于杨某尾号为9315账户。(8)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嵇某某系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到案。(9)卫辉市某乡政府2016年11月18日出具嵇某某个人表现证明载明:嵇某某在工作中团结同志、任劳任怨,鉴于犯罪轻微,申请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2、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时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徐某1(某社区管理委员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某乡某社区从2009年开始建设,是卫辉市某乡政府成立的机构,某社区管理委员会会计是嵇某某。(2)证人徐某3(时任某乡某点长)的证言证实,某乡政府��某社区管委会是上下级领导关系,某社区管委会的成员都是某乡政府委派的,2013年4月份,嵇某某接替王某某任社区管委会会计。某社区管委会代收资金主要有房屋代建款、耕地占用税、建房押金、燃气入户费。(3)证人贾某(时任某社区管委会主任)的证言证实,某社区管理委员会归某乡政府领导,嵇某某于2013年4月受某乡政府委派到某社区管委会任会计,负责社区财务工作。嵇某某在管理收取的房屋代建款、耕地占用税、燃气入户费时,其对嵇某某提出过明确要求:在他个人名下的公款不能长时间停留和挪作私用。(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代表河南省星海建筑有限公司与某社区管委会进行工程结算,某社区管委会替该公司收代建款,其和某社区管委会进行结算,不直接对农户,由嵇某某将钱转给其。(5)证人关某的证言证���,嵇某某是某乡某社区管委会的会计,其是管委会的工作人员,二人是同事。2014年11月左右,其妻侄王某1找其说想在金光商砼做商品灰的生意,后其对嵇某某说有个往东关机械厂修地面处送商品灰的生意,并把王某1的电话给了嵇某某,后来嵇某某借给王某115万元。当时因东关机械厂修路面的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嵇某某找其让还钱,其和王某1联系不上,听说王某1去缅甸赌博了。2015年2月,社区预支了其承包的某社区左东路东侧道路下水道、窖井、路面铺设等工程的工程款10万元,嵇某某给扣下了,用于抵王某1的借款。2015年3月份,其借朱某某5万元,还给了嵇某某剩下的5万元。(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左右,其去某社区找关某说想在金光商砼做点商品灰的生意,问有钱没有,后关某给其介绍说嵇某某想出钱做,随后其和嵇某某到东关机械厂看了看。停了一星期左右,嵇某某给其卡号为62×××85的建设银行卡上转了15万元钱,其给嵇某某写了张借条。其拿到钱后,拉商品灰的生意没做成,其去缅甸赌博用了,后来听关某说他替其把这15万元钱还给嵇某某了。(7)证人杨某(嵇某某之妻)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7日,从账号为62×××19、户名为朱某某的银行卡向其账号为62×××15转支5万元,其不清楚这笔转款是怎么回事,也不认识朱某某,该银行卡存放在家里嵇某某使用过。3、被告人嵇某某供述,其到某社区管委会当会计,是行政编制,国家公务员身份。其任某社区会计以来,除经手管理社区的土地指标拍卖款、上级财政借款、社区建设工程款等资金外,还管理多层楼代建款、农户的建房保证金、天然气初装费,这些资金都在其个人名下信用社账户里存放着。其中其个人信用卡号为62×××20的���户是代收的多层楼代建款和住户建房保证金。2014年11月份左右,其通过关某认识了王某1,关某说他妻侄王某1手里有个往东关机械厂硬化地面那里送商品灰的生意,其想挣点钱,同意做这个生意。后其借给王某115万元,这15万元中的10.6万元钱是其收的多层楼代建款和住户建房保证金,是公款,其于2014年11月3日从其信用社尾号为8320账户转到其建行卡号62×××95后,加上自己的4.4万元钱,于2014年11月16日共转给了王某115万元。后生意没有做成,王某1也联系不上,其找关某要钱,2015年2月某社区支关某工程款时,其扣了关某10万元还到其在信用社的对公账户上,3月份关某还了其剩下的5万元,其随将其中0.6万元的公款用于退还农户的建房押金了。其和关某、王某1合伙做生意,用公款10.6万元的事情,某社区领导不知道。4、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2014年11月16日,嵇某某借给王某1做商砼生意的15万元,其中10.6万元是使用的公款。2015年2月15日,嵇某某支付王某1亲戚关某的工程款时扣款10万元,用于抵偿王某1的借款,尚有0.6万元未归还到某社区的公款户中。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嵇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且挪用公款的时间较短并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平时工作表现较好,故对被告人嵇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对嵇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嵇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秀丽

审 判 员  张家坡

审 判 员  王朝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贾兆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