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01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芹,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曾秋玲,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8民初27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经四查程序,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 判 长 苏永红
审 判 员 廖全胜
代理
审判员 胡凯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