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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3017号

张小芹与曾秋玲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芹,曾秋玲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01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芹,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曾秋玲,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8民初27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经四查程序,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 判 长  苏永红

审 判 员  廖全胜

代理

审判员  胡凯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