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4368号
原告:余某1。
法定代理人:余某2(系原告余某1父亲),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代理人:徐媛,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1986年9月4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余某1与被告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余某1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1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1负担。
审判员 孙红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