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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4368号

余某1与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1,高某,余某1,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4368号

原告:余某1。

法定代理人:余某2(系原告余某1父亲),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代理人:徐媛,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1986年9月4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余某1与被告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余某1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1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1负担。

审判员  孙红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