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石金伟申请张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金伟,张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石金伟,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忠亮,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金伟与张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4日作出的(2016)辽021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16年06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0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