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马某丙,马某甲,马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丙,马某甲,马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马某丙,马某甲,马某乙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马某丙,马某甲,马某乙名下无存款,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祥峰
审判员 丁国玲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