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市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浩,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恬,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赵海仁,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壮族,广西天等县人,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黄含晓,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天等县人,住广西天等县。被执行人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东路交警支队对面那毕乡七塘那马屯23号法定代表人余永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广西百色市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黄含晓、赵海仁、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02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2103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执102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建华
审 判 员 蔡启昌
代理
审判员 刘乾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