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金乐田,男,1964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刘义宽,男,1968年02月1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张永利,女,1968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金乐田与刘义宽、张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皖1126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义宽、张永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乐田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门查找被执行人并依法拘留,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远标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史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