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7670号
原告:陈菊平,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宁,上海市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桂华岗。
原告陈菊平诉被告上海文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陈菊平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菊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查 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嘉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