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黄富开,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澄迈县。
被执行人:XX平,男,汉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澄迈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富开与被执行人XX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澄迈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琼902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澄迈县红岗农场二队队长王茀开反映,被执行人不属于该队职工,其没有固定工作。经本院司法救助人民币8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礼
审判员 邱 夫
审判员 张 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