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民初5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宏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宏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5059号原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民勤街**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国,公司总经理。被告:云南宏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花园*幢***室。法定代表人:周义勇。原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宏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保 静审判员 吴彦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