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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9601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6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负责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洁,女,1988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洁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6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费用共计35186.12元,并按照《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支付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于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于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6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龙

审判员  罗 涛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