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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明金申请执行梁光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金,梁光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陈明金,男性,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葫市镇。被执行人:梁光跃,男性,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明金申请执行梁光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梁光跃应支付陈明金人民币1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625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明金依据(2016)黔0303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梁光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