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梅,女,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吴忠章,男,满族,现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刘永梅与吴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吴忠章名下的唯一工资账户已经被我院依法查封,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宋 越
审判员 :韩亚霜
审判员 :崔长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