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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658号

刘永梅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梅,吴忠章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梅,女,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吴忠章,男,满族,现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刘永梅与吴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吴忠章名下的唯一工资账户已经被我院依法查封,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宋 越

审判员 :韩亚霜

审判员 :崔长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