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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0122号

赵云与张俊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赵云,张俊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02民初10122号原告赵云,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包头市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郝巧霞,内蒙古锡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花,公民身份证号×××,女,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诉被告张俊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白睿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